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8号(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经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充分发挥章程作用,把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章程配套制度,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依法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江苏省教育厅
2015年10月29日
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验收确定的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其前身可追溯到1912年由著名教育家、实业家张謇先生创办的南通纺织染传习所,1913年更名为南通纺织专门学校,1928年合并为南通大学设纺织科,后称南通学院纺织科。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时纺织科并迁上海。1957年,在原址复办南通纺织企业纺织专科学校,1979年更名为江苏省南通纺织工业学校,1999年升格为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6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更名为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实现大学崇高使命,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管理体制机制,维护师生员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校英文名称为Jiangsu Vocational College of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JCET。学校域名为:http://www.jcet.edu.cn。
第三条学校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学校法定住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青年中路87号。学校设有海门分校区及其生产性实训基地,地址为海门港新区港西大道999-26号。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并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学校是实施专科层次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六条学校立足江苏、面向全国,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同时适应社会需要举办其他类型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七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忠实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坚持走政校企、产学研全面战略合作之路,办政府、社会、企业、学生和家长满意的高等职业教育。
第八条学校传承和弘扬创始人张謇先生“学必期于用,用必适于地”的办学理念,遵循“忠实不欺,力求精进”的校训,以“人文、开放、卓越”为学校精神和价值引领,坚持以质量为生命、创新为驱动、改革为动力,深化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立德树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主动适应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社会培养实用适用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九条学校以办学规模结构更加合理、质量水平全面提升、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为目标任务,进一步拓展办学空间、进一步增强办学活力,进一步提高办学层次和人才培养水平,努力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全省一流、特色鲜明的示范性高职院校。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条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依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经主管部门核定,确定办学规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民终身学习需求,开展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合并、升格、更名及终止。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职能与任务
第一节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和开门培养人才,主动地与行业企业或高水平院校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
第十四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首要任务和中心工作,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充分就业为核心价值认知统领人才培养工作。学校坚持以德为先,着力培养学生的社会生活素质和职业技能,尽心竭力让每个学生都能成为有用之才。
第十五条学校面向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建立服务长三角和沿海经济发展、与产业发展相协调的专业建设机制。构建具有纺织服装、艺术设计、建筑工程、机电工程、航空工程、海洋工程、生物工程、信息工程、经济贸易和管理工程等结构合理、鲜明特色的专业体系,主动适应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求,建立健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制定和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鼓励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坚持不断探索和创新“知行并进,学做合一”人才培养模式及其实现方式。建立服务学生全面发展的“素质+技能”的课程体系。开展实训基地、实验室、师生工作室等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指导院(部)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完善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教学绩效考核机制,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按照国家学历教育的基本要求,学校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根据不同专业培养要求,合理设置和调整基本修业年限。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按条件颁发学业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非义务教育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向各类学生、学员收取学费。
第二节科学研究
第十九条学校科研工作为提升教师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开展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服务,为行业和区域经济技术进步和转型升级服务,大力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等科技活动,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二十条学校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政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协同创新机制,加强与高水平科研机构、院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各类科技服务平台、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加强科技人才培养,不断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能力。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和完善评价体系,尊重科研工作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激发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促进科研工作支撑创新人才培养、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评价机制。
第二十二条学校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弘扬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反对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节社会服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托人才、技术、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开展服务社会工作,在区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
第二十四条学校合理利用教育教学资源,通过开展成人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技术技能培训等活动,为行业、企业以及社会各类人员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托政府、行业设置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坚持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产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坚持面向生产实践的需要,为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七条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团队和学生团体以志愿者服务、社团活动等形式,深入社区、乡镇和企业等,开展科技服务、文化服务、公益事业服务等活动。
第四节文化传承和创新
第二十八条学校履行文化传承和创新的使命,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特色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
第二十九条学校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创建载体和平台,举办形式多样的传统文化传承活动。
第三十条学校继承张謇职教思想,开展张謇职教文化等校本文化的研究、宣传和教育活动。
第三十一条学校坚持校企文化对接、融合区域文化,注重产业文化、企业文化进校园。创树符合时代特征的现代大学精神。大力推进各具特色的院(部)专业文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施国际化战略,建立多层次、多领域的国际合作交流渠道,拓展师生国际视野。学校鼓励师生员工把优秀的中外文化传播到企业、社区,为提高国民素质、丰富群众生活做出贡献。
第四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党委领导
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中共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构建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全面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和工作作风;
(七)加强对学院(部)等教学单位和机关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
党委会议事决策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校长负责
第三十八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代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代会、学代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按照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节专家治学
第四十条学校发挥教授、技术专家和能工巧匠在专业建设、学术研究等领域的指导、管理和引领作用,全面实施专家治学。
第四十一条学校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
(二)审议科研管理制度,指导学院(部)科研管理工作;
(三)评选科技创新团队、科技人才、科研成果奖等;
(四)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与学术道德规范,受理学术争议,对学术失范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其他需要审议决定的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的构成和运行按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实施。
第四十二条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等工作的咨询、审议和督查机构。
教学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教学职能部门提出的教学工作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
(二)审议学院专业(专业方向)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
(三)审议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和重点实训室建设方案;
(四)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项目;
(五)审定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团队、品牌特色专业等重大教学项目。
(六)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教学事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构成和运行按照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实施。
第四十三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负责审定、评审、评议或推荐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办法;
(二)制定兼职教师、特聘教授等聘任条例;
(三)在规定权限内审查教师资格,评审、推荐、聘任各类专业技术职务;
(四)决定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事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构成和运行按照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章程实施。
第四节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坚持校务公开,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其职权的常设机构。
第四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教职工代表约占全校教职工的20%左右。教职工代表大会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党政干部、管理人员和工人按照不同比例选举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员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第四十七条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较少的院(部)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对本院(部)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八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建立院(部)分工会。分工会在院(部)党组织和学校工会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十九条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权益。学生代表大会分为校、院两级。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
(一)听取、审议并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三)制订及修订学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征集学生代表提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